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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000014349/2025-17358 | |
| 發文字號: | 發文時間: |
| 發文機關:賈豁鄉人民政府 | 主 題 詞: |
| 標 題:賈豁鄉涉企行政檢查事項清單 | |
| 主題分類: | 發布日期:2025-07-10 |
| 序號 | 事項名稱 | 事項 類型 |
事項依據 | 事項主體 | 實施主體 | 備注 |
| 1 | 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正) 第九條第二款?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應當明確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機構及其職責,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力量建設,按照職責對本行政區域或者管理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協助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按照授權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政府規章】《山西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2021年省政府令第293號) 第四條第二款??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港區、保稅區、風景區等應當按照職責,或者受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委托,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或者管理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賈豁鄉人民政府 | 賈豁鄉人民政府 | |
| 2 | 對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檢查 | 行政檢查 |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2023年9月修訂,2024年1月1日施行) 第四條第二款??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網格化管理職責,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培訓宣傳、日常巡查、抽查檢測和技術指導服務等工作。 |
賈豁鄉人民政府 | 賈豁鄉人民政府 | |
| 3 | 對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的生產經營活動的現場巡查 | 行政檢查 |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管理條例》(2021年修正) 第三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食品安全工作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的食品安全監督員,應當依法對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的生產經營活動開展現場巡查:(一)督促和幫助無證生產經營者及時辦理有關手續;(二)督促和引導食品小攤點在劃定區域和時段經營;(三)督促其規范生產經營活動,排查食品安全隱患;(四)制止和糾正違法生產經營行為,及時報告涉及食品安全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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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對轄區內渡口渡運的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部門規章】《內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規定》(2014年交通運輸部令第9號)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有關部門、鄉鎮渡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渡口渡運安全檢查制度,并組織落實。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渡口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立即消除安全隱患或者限期整改。 第三十六條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有關部門應當督促指導渡運量較大且具備一定條件的鄉鎮渡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建立鄉鎮渡口渡船簽單發航制度,真實、準確地記錄乘員數量及核查人、車、畜積載和開航條件等內容。 簽單人員應當如實記錄渡運情況,不得弄虛作假;發現渡運安全隱患或者違法行為,可能危及渡運安全時,應當報告鄉鎮人民政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簽單發航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
賈豁鄉人民政府 | 賈豁鄉人民政府 | |
| 5 | 對本轄區禁止野外用火的監督管理 | 行政檢查 |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止野外用火的決定》(2020年5月施行) 六、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本轄區禁止野外用火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森林草原防火知識培訓和火災撲救演練,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防火工作。 七、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在重要路口設立防火檢查站,在重點地段、重點區域設置巡山、護林專業隊,做好巡查巡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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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對地質災害險情的檢查 | 行政檢查 | 【行政法規】《地質災害防治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94號) 第十五條第一款? 地質災害易發區的縣、鄉、村應當加強地質災害的群測群防工作。在地質災害重點防范期內,鄉鎮人民政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應當加強地質災害險情的巡回檢查,發現險情及時處理和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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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對消防安全的檢查 | 行政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 第三十一條 在農業收獲季節、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間、重大節假日期間以及火災多發季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采取防火措施,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第三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進行防火安全檢查。 【政府規章】《山西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2020年省政府令第267號)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三)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承擔火災撲救、應急救援等職能的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開展消防宣傳、防火巡查、隱患查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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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指導、監督、檢查宗教活動場所 | 行政檢查 | 【行政法規】《宗教事務條例》(2004年國務院令第426號,2017年修訂) 第二十六條 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加強內部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建立健全人員、財務、資產、會計、治安、消防、文物保護、衛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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