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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000014349/2024-19878 | |
| 發文字號:武政辦規〔2024〕1號 | 發文時間: |
| 發文機關:武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主 題 詞: |
| 標 題:武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武鄉縣小額信貸風險補償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 |
| 主題分類: | 發布日期:2024-02-12 |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有關單位:
《武鄉縣小額信貸風險補償金管理辦法》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武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2月9日
(此件公開發布)
武鄉縣小額信貸風險補償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山西省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金管理補充辦法》(晉開發辦〔2016〕104號)和《山西銀保監局 山西省財政廳 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 山西省扶貧辦 山西省金融辦關于印發山西省過渡期脫貧人口小額信貸實施方案的通知》(晉銀保監發〔2021〕6號)文件精神,簡化小額信貸風險補償金使用流程,提高可操作性,激勵和引導銀行金融機構加大小額信貸發放力度,按照《長治市鄉村振興局關于做好2023年度脫貧人口小額信貸工作的通知》(長鄉振發〔2023〕6號)要求,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小額信貸風險補償金(以下簡稱風險補償金)是山西省財政或縣財政安排的,用于對銀行金融機構向脫貧戶和監測對象發放小額信貸進行風險補償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風險補償金補償對象為符合條件的脫貧戶和監測對象發放的5萬元以內、3年以下、免抵押免擔保的小額貸款。
第四條 風險補償金補償范圍為所有發放小額信貸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第五條??風險補償金的來源由以下三部分構成:
1.省財政注入我縣的風險補償金。
2.專項投入用于風險補償的資金。
3.風險補償金存入專用賬戶產生的利息收益。
第六條??縣鄉村振興局、縣財政局、縣金融工作中心、縣銀保監組負責風險補償資金具體管理工作,縣鄉村振興局在合作金融機構開設專戶,并將風險補償金存入專戶。
第七條??風險補償資金由開展合作的金融機構按照人民銀行賬戶管理規定的利率付息。在脫貧戶和監測對象貸款未全部清償前或沒有經過補償申請受理程序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動用風險補償資金。
第八條??開展合作的金融機構根據國家、省金融機構有關規定,按照實際投入風險補償金的總金額合理確定貸款放大倍數,原則上放大倍數為8倍以上,同時要求對放大倍數的貸款總額的100%要用于小額信貸工作。
第九條??縣鄉村振興局、縣財政局、縣金融工作中心、縣銀保監組對合作金融機構實際放貸情況實施考核。對發放貸款總額不達放大倍數年度計劃的,減少或收回風險補償金,直至終止執行小額信貸合作協議??己酥饕笜擞蟹糯蟊稊怠①J款總額的100%是否用于小額信貸、貸款對象的還款信用情況和風險補償金的使用等內容。
第十條??建立風險補償金運作管理機制。成立由縣長為主任,分管財政、金融、鄉村振興工作的副縣長為副主任,縣鄉村振興局、縣財政局、縣金融工作中心、縣銀保監組以及承貸金融機構組成的風險補償金管理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辦理風險補償金的劃撥、補充、使用。結合脫貧戶和監測對象的實際貸款需求,合理安排每年度增加的風險補償金和小額信貸貼息資金。
第十一條??根據全縣小額信貸的發放情況,縣風險補償金管理委員會定期研究決策存入承貸金融機構的風險金數額,也可對存入風險補償金的承貸金融機構,根據放貸情況,增加或減少風險補償金存入量。
第十二條??完善小額信貸風險分擔管理。脫貧戶和監測對象小額信貸的風險由風險補償金委和貸款銀行按照70%、30%的比例分別承擔貸款本息損失。
第十三條??風險補償金的使用。對使用小額貸款造成的貸款本息損失,不是因為金融機構經辦人員的道德因素造成的借款人因災、因病或破產、關停等原因導致貸款逾期,且已持續追索3個月以上的,或因其他原因導致貸款逾期,且已持續追索6個月以上的,由縣合作金融機構按程序上報縣風險補償金管理委員會確認為實質性補償。
第十四條??風險補償金使用程序。各合作金融機構在貸款追索3個月以上可向縣鄉村振興局、縣財政局、縣金融工作中心提出補償申請,并提供借款憑證、逾期催收通知書等資料。由縣鄉村振興局、縣金融工作中心、縣財政局共同委托中介機構進行調查評估。經評估確認金融機構沒有過失的前提下,由風險補償金進行補償。縣鄉村振興局、縣金融工作中心、縣財政局審核并報風險補償金管理委員會同意后出具補償確認書和劃款憑證,由對應金融機構扣收風險補償金歸還逾期貸款本息。
第十五條??對風險補償金已經實施補償的貸款戶,應保留進一步的追訴權,由承貸銀行繼續向貸款戶追訴相應貸款。縣鄉村振興局、縣財政局、縣金融工作中心與合作金融機構要注意嚴格保密,以免引起不講信用的連鎖反應。如經過努力將原貸款本息追回的,追回的貸款本息應在5個工作日內存入風險補償金專戶。
第十六條??合作的金融機構要按照“貸得出、收得回、有效益”的市場運行機制依法合規發放貸款,并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對弄虛作假、違規發放貸款、貸后管理不完善以及道德風險等情況要嚴肅處理。
第十七條??風險補償金實行補償限額管理,對不良貸款率連續3個月增長且不良貸款余額超過3%的,停止相應銀行該項貸款業務,組織清收,直至不良貸款率降至3個月以前標準,經過一定時間的考察后再行恢復開展該項貸款業務。
第十八條??各鄉鎮人民政府、支村“兩委”協助開展合作的金融機構開展貸后管理工作,做好對脫貧人口和監測對象無抵押、無擔保的信用貸款放款,改善金融環境,加強信用鄉鎮、信用村、信用戶等信用體系建設。
第十九條??建立由縣金融工作中心、縣鄉村振興局牽頭的定期聯席機制,加強交流、協調與溝通,積極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各種問題,以保證小額信貸工作順利實施。
第二十條??風險補償金必須??顚S谩ε撟骷俸吞兹∨灿蔑L險補償金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除全額收回風險補償金外,將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單位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縣金融工作中心、縣鄉村振興局、縣財政局將通過財政監督、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進行盡職調查等方式,對風險補償資金的撥付、使用、管理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24年3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武鄉縣金融扶貧風險補償金管理辦法》(武政辦發〔2018〕94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武鄉縣鄉村振興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