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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000014349/2024-06253 | |
| 發文字號: | 發文時間: |
| 發文機關:洪水鎮人民政府 | 主 題 詞: |
| 標 題:洪水鎮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實施方案 | |
| 主題分類: | 發布日期:2024-01-18 |
為貫徹落實省、市、縣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求,為切實做好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以下簡稱三項制度)工作,結合我鎮工作實際,制定以下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堅持依法規范、執法為民、務實高效、統籌協調、改革創新基本原則,以推進行政執法透明化、規范化、法治化為著力點,堅持問題導向,健全執法制度,完善執法程序,創新執法方式,加強執法監督,提高執法效能,改善執法服務,保障行政機關全面履行執法職責,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維護人民群眾根本利益,推動形成職責明確、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體系,營造更加公開透明、規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環境。
二、組織領導
為確保我鎮行政執法“三項制度”推行實施,經鎮黨委、政府研究,決定成立鎮人民政府鎮長李明同志任組長,副鎮長趙永生同志為常務副組長,各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推行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工作領導小組。
三、工作任務
各部門在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費、行政檢查、行政確認、行政登記、行政給付、行政裁決以及其他行政執法行為活動中,必須嚴格執行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全面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確保行政執法權力在陽光下透明運行。
(一)行政執法公示制度
1.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公示是指采取一定形式向社會公開其行政執法職責、范圍、依據、權限、程序、結果及監督途徑、舉報電話等內容。
2.行政執法公示應當遵循合法、及時、準確、全面、便民的原則。
3.行政執法公示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不予公開外,應當公示以下主要內容:
(1)行政執法機構的簡介、職責及內設科室的執法職責和范圍;
(2)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實施主體(承辦機構);
(3)行政執法的相關法律依據;
(4)行政執法權限: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確認等執法事項及依據;
(5)行政執法機構的行政處罰程序及流程圖;
(6)行政執法結果;
(7)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的裁量標準;
(8)行政管理相對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9)行政執法機關的辦公電話、通信地址、電子郵箱、網址等;
(10)行政執法機構執法人員的名單及照片;
(11)公示公告欄,公示執法監督監測、抽檢信息及法律文書送達公告等信息;
(12)投訴舉報的方式和途徑;
(13)其他應當公示的內容。
行政執法公示內容屬于權力清單范疇的,按權力清單要求進行公示。
4.行政執法公示主要方式:
政府門戶網站、官方微信公眾號及其他便于公眾及時、準確獲得信息的方式等。
5.新頒布或修改、廢止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引起行政執法公示內容發生變化的,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在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生效或廢止后及時在網站上更新相關公示內容。
6.行政執法機關執法職能調整引起行政執法公示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作出調整。
7.行政管理相對人對公示內容要求說明、解釋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指定人員做好釋疑和解答工作。
8.行政執法公示內容應當經鎮主要負責人審定后公示。
9.行政執法公示內容應當經鎮主要負責人審定后公示。
(二)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
1.本制度所稱的執法全過程記錄,是指在行政執法過程中,通過完成執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執法記錄設備、視頻監控設施等手段,對日常巡查、調查取證、案卷制作、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活動全過程進行記錄。
2.鎮綜合執法大隊應當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的培訓和監督檢查,嚴格案卷、聲像資料、記錄設備管理,充分發揮執法記錄制度的監督作用。
3.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包括文字記錄和動態記錄兩種形式。
4.文字記錄,即通過案卷制作記錄行政執法的全過程。
5.動態記錄即通過執法記錄儀、照相機、攝像機等執法記錄設備對日常巡查、調查取證、詢問當事人、文書送達、行政聽證、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活動進行記錄,即錄像、錄音、照片等聲像資料。
6.依法享有行政執法權的行政執法機關或組織中的正式在編人員,并通過山西省行政執法人員統一考試獲得行政執法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是執法全過程記錄的主體。
7.通過山西省行政執法人員統一考試獲得協助執法資格的人員,可以協助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執法記錄。
8.鎮綜合執法大隊負責統一存儲執法記錄設備的聲像資料和保管行政執法案卷。
9.鎮綜合執法大隊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每天工作結束后及時存儲執法記錄、設備記錄的聲像資料,或者交由專門人員存儲。
10.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關規定的保存期限進行保存。
日常巡查的聲像資料保存期限不少于6個月。
行政處罰、一般程序案件和行政強制案件中作為證據使用的聲像資料、資料建議修改為保存期限,應當與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11.有下列情形,應當采取刻錄光盤、使用移動儲存介質等方式,長期保存執法記錄設備記錄的聲像資料:
(1)當事人對行政執法人員現場執法、辦案有異議或者投訴、上訪的;
(2)當事人逃避、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謾罵、侮辱、毆打行政執法人員的;
(3)行政執法人員參與處置群體性事件、突發事件的;
(4)其他需要長期保存的重要情況。
12.對案卷、聲像資料等執法記錄材料,實行嚴格管理,未經批準,不得查閱;因工作需要查閱聲像資料的,經批準后,方可查閱。
13.建立執法記錄設備聲像資料管理制度,按照名稱、執法記錄設備編號、執法人員信息、使用時間、案件當事人和案件名稱等項目分類存儲,嚴格管理。
14.行政執法人員在查處違法行為、處理違法案件時,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當佩戴、使用執法記錄設備進行全程錄音錄像,客觀、真實地記錄執法工作情況及相關證據;受客觀條件限制,無法全程錄音錄像的,應當對重要環節使用照相機、攝像機等執法記錄設備進行錄音錄像,并做好執法文書記錄。
15.行政執法人員在實施處罰或者采取強制措施、詢問當事人時,應當事先告知對方使用執法記錄設備記錄。
16.鎮綜合執法大隊要定期做好辦案設備的維護和保養,保持設備整潔、性能良好。在進行執法記錄時,應當及時檢查執法記錄設備的電池容量、內存空間,保證執法記錄設備正常使用。
17.辦案設備應嚴格按照規程操作,遇到故障應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時報告,聯系專業部門進行維修,不得私自將設備進行拆裝和更換處理,擅自修理的,其費用不予報銷。
18.鎮綜合執法大隊定期對執法記錄設備反映的行政執法人員隊容風紀、文明執法情況進行抽檢,定期對記錄的案卷、聲像資料進行回放檢查,并建立檢查臺賬。
19.?行政執法人員在進行執法記錄時,嚴禁下列行為:
(1)在查處違法行為、處理違法案件時不進行執法全過程記錄;
(2)刪減、修改執法記錄設備記錄的原始聲像資料;
(3)私自復制、保存或者傳播、泄露執法記錄的案卷和聲像資料;
(4)利用執法記錄設備記錄與執勤執法無關的活動;
(5)故意毀壞執法文書、案卷材料、執法記錄設備或者聲像資料存儲設備;
(6)其他違反執法記錄管理規定的行為。
違反上述規定,情節輕微的,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應當采取停止執行職務措施,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同時追究相關領導的責任。
(三)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1.本制度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是指重大行政許可決定、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和行政征收決定。
2.?行政執法部門對行政處罰案件進行審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對案件是否具有管轄權;
(2)違法主體認定是否準確;
(3)辦案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4)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執法文書是否規范;
(5)適用法律依據是否準確;
(6)處理建議是否合法、適當;
(7)處罰裁量是否合理、公正;
(8)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并需要移送司法機關。
3.?法制部門審核行政處罰案件,以書面審核為主。必要時可以向當事人了解情況、聽取陳述申辯,還可以會同承辦部門深入調查取證。
4.?法制部門對案件進行審核后,根據不同情況,提出相應的初審意見。
(1)對重大、復雜案件,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的案件,較大數額罰款的案件,建議由集體審理;對其他行政處罰案件,可以由承辦部門會同法規部門審理;
(2)對需要進行補充調查或者案件材料需要補正的,應當向承辦部門提出補充調查或者補正的建議。
5.?承辦部門對法制部門的審核意見或建議有異議的,可以提請法制部門復核;法制部門對疑難、爭議問題,應當向政府法制機構或者有關監督機關咨詢。
6.?承辦部門接到案件初審材料后,及時組織案審,對案件進行全面審理后提出處理意見,連同初審意見,案件審理記錄,案卷材料交由法制部門審核,呈主要負責人簽發。
7.承辦部門根據處理意見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告知、不予行政處罰、行政建議、案件移送等相應的執法文書。對作出不予行政處罰、行政建議、案件移送等決定的,應當報請主要負責人批準。
8.?行政處罰案件需要舉行聽證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9.?承辦部門或者其工作人員不按本制度報送案件進行審核,審批人未經法律審核程序予以審批,致使案件處理錯誤的,按照《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