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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000014349/2023-06031 | |
| 發文字號: | 發文時間: |
| 發文機關:武鄉縣潔源供水有限公司 | 主 題 詞: |
| 標 題:武鄉縣建制鄉鎮污水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 | |
| 主題分類: | 發布日期:2023-02-01 |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快我縣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推動城鄉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管理一體化,改善農村人居環境面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山西省財政廳、山西省物價局、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全省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晉財綜〔2015〕20號)和《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加快推進水價機制改革工作的通知》(晉發改商品發〔2020〕233號)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武鄉縣行政區域內建制鄉鎮污水處理費的征收、使用及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凡向建制鄉鎮轄區內污水處理設施與排水設施排放污水、廢水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居民住戶應當繳納污水處理費。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污水處理設施是指收集、接納、輸送、處理、處置污水設施的總稱,包括接納、輸送各鄉鎮污水的管網、污水處理站、污水處理裝置和處理污泥等相關設施。排水設施是指匯集和排放污水、雨水的管道、泵站等設施所形成的網絡系統。
建制鄉鎮污水處理費是按照“污染者付費”原則,由排水單位繳納并專項用于污水處理設施與排水設施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的資金。
第五條? 財政、發改、生態環境、能源、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指導、監督污水處理費的征收、使用及管理。
第六條? 使用集中式飲用水和自備水源供水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其用水量以計量設施顯示的量值為準;按總表計量用水量機關企事業單位,其綠化用水已安裝計量設備分表的,其用水量以核減綠化用水量后的量值為準;未安裝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總表顯示的量值為準。使用自備水源的機關企事業單位應當如實向縣生態環境部門申報用水量(排水量)和應繳納的污水處理費數額。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對申報情況進行審核,確定污水處理費征收數額。
第七條?建設施工臨時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裝排水計量設備的,按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計征污水處理費;未安裝排水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規模定額、實際排放疏干水量征收污水處理費。
第八條?單位或個人自建污水處理設施,污水處理后全部回用,或處理后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排向自然水體的水質標準,且未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水的,不繳納污水處理費;仍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水的,應當足額繳納污水處理費。
第二章?征收繳庫
第九條? 建制鄉鎮污水處理費屬于縣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縣級財政,納入縣級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
第十條? 凡向建制鄉鎮轄區內污水處理設施與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單位,污水處理費按1.2元/立方米收取,居民住戶按0.85元/立方米收取。
第十一條? 污水處理可采取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通過合理確定投資收益水平,共同參與污水處理設施投資、建設和運營,合理分擔風險,實現權益融合,不斷提高污水處理服務質量和運營效率。
第十二條?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減免污水處理費。污水處理費征收單位收取污水處理費后,通過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到銀行及時足額繳納。
第十三條??由市生態環境局武鄉分局委托武鄉縣惠眾水務運維有限公司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標準和時限要求全額征收污水處理費,確保污水處理工作順利進行。
第十四條? 收取污水處理費按季度收取,收取時委托收取單位應使用統一票據按時將收取的污水處理費上繳國庫。具體繳庫辦法按照非稅收入收繳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五條? 污水處理費專項用于污水處理設施與排水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及污水處理費的代征手續費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條? 繳入國庫的污水處理費與財政補貼資金統籌使用,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向提供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的單位支付服務費。
服務費應當覆蓋合理服務成本并使服務單位合理收益。
服務費按照合同約定的污水處理量、污泥處理處置量、排水管網維護、再生水量等服務質量和數量予以確定。
第十七條?污水處理服務單位應當定期公布污水處理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狀況等信息。
第十八條? 縣財政局可以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對污水處理服務績效進行評估,績效評估結果應當與服務費支付相掛鉤并向社會公開。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根據農村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情況,編制年度農村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費支出預算和年度決算,報縣財政局審核。
縣財政局會同縣生態環境部門將農村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費支出納入中長期財政規劃管理,保障政府購買服務合同有效執行。
建立健全污水處理服務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污水處理站、點的監督,確保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
第十九條? 污水處理費的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縣財政局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污水處理費的征收、使用情況。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污水處理服務單位違反規定擅自停運污水處理設施,以及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未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等有關國家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擅自減免污水處理費或者改變污水處理費征收范圍、對象和標準的;
(二)隱瞞、坐支應當上繳的污水處理費的;
(三)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污水處理費的;
(四)違反規定擴大污水處理費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的;
(五)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相關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污水處理費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