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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000014349/2023-06492 | |
| 發文字號: | 發文時間: |
| 發文機關:武鄉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主 題 詞: |
| 標 題:舉案說法|上班路上發生車禍,公司沒有參加工傷保險,誰來支付傷殘補助金? | |
| 主題分類: | 發布日期:2023-02-02 |
案?情
小美入職一家餐飲公司,并簽訂了一年期的勞動合同,約定小美擔任廚工,每月工資3650元。但公司沒有為小美繳納工傷保險費。
入職月余,小美在上班途中因發生交通事故受傷,被認定為工傷,經鑒定為因工致殘程度九級。受傷后小美不再去上班。幾個月后,公司為小美辦理了社保賬戶轉入手續,并補繳入職以來的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為3902元。
半年多后,公司與小美解除了勞動合同。小美申請勞動仲裁,仲裁裁決公司支付小美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2850元等費用。餐飲公司不服,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無需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請。
法院為何判令由公司而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解?析
小美發生事故傷害并認定為工傷,經鑒定為因工致殘程度九級。但當時公司處于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狀態。公司應按照九級傷殘的標準,支付小美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公司后來為小美補繳了工傷保險,對于繳納保險后新發生的費用,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不能存有僥幸心理。
用人單位未及時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的未繳納期間勞動者發生工傷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費用,用人單位不能因事后補繳而免責。